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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中执字第0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新联建筑机械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汉中金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佛坪东凉公路项目经理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新联建筑机械经营部,汉中金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佛坪东凉公路项目经理部,汉中金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中执字第00065-6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新联建筑机械经营部,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燃建公司门面房。负责人任静,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612301197608040925。被执行人汉中金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佛坪东凉公路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潘成囯,系该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汉中金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中段万邦公司27楼,机构代码:758802533。法定代表人潘成彬,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汉中市新联建筑机械经营部与汉中金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汉中金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佛坪东凉公路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內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土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进行了查控,但均未查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控情况认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仲调字(2013)1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荣审判员  崔 强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永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