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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小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世民诉柴淑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195号原告程世民,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柴淑典,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芝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世民诉被告柴淑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世民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世民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程世民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