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小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世民诉柴淑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195号原告程世民,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柴淑典,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芝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世民诉被告柴淑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世民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世民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程世民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