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中华与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华,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46号原告赵中华。被告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余清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中华诉被告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中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赵中华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原告赵中华提供为其担保的赵涵的房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代理审判员 杜 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靖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