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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万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魏文星,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懿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健诉称,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2015年5月15日、2015年5月18日分三次给被告送去用于宝石加工的抛光盘共16张,每张单价3200元,合计51200元。被告收到抛光盘后一直没有付款,原告多次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范某辩称,情况属实,同意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范某实欠原告王某货款51200元,被告范某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212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为540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懿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森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