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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顾成双与张英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成双,张英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950-1号原告顾成双。委托代理人赵云峰,河北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英东。委托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桂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296号盛安大厦4楼。负责人伍再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佩雪,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09月23日作出(2015)清民一初字第9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了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冀E×××××号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孙 慧审 判 员  闫 滨人民陪审员  李耀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