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