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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