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建方与被上诉人陈东方、陈丽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方,陈东方,陈丽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锋法定代理人陈向锋,系陈丽锋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红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芳芳,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建方与被上诉人陈东方、陈丽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明,在本院另行审理的陈奕廷与陈建方、陈丽锋、人寿财险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建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该案二审判决后陈建方仍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目前该案正在再审过程中。而本案与陈奕廷所诉案件系同一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的是同一个事故责任认定书,陈建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仍提出同样异议,故本案的审理需以陈奕廷所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