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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方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448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赵保民,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某与被告刘某甲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保民、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逐渐变成冷漠无情,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施加冷暴力,对孩子漠不关心。每次争执,被告都说要离婚,深深伤害了原告。被告目无尊长。被告的母亲也曾对原告打骂。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庭的种种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刘某甲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围绕主要争议焦点,原告方某未提供证据。围绕主要争议焦点,被告刘某甲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男孩刘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现在原告处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债务。2015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婚后又生有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情谊。原、被告在生活中虽有矛盾但通过双方努力也能得到解决。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原告又无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之诉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相互理解、相互体贴,顾及以往夫妻情谊,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切实为孩子着想,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计宽审 判 员  陈立珍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芳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