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假日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假日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小文,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志伟,男,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海南假日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杜飞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假日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6元,减半收取65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08元,由原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修文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匡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际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