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丹阳与郝毛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阳,郝毛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180-1号原告刘丹阳,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姣,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毛田,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原告刘丹阳与被告郝毛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