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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麒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麒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政辉。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5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30800053/94401930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为人民币拾伍万元整;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曲靖分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宝仓审 判 员  田 萍代理审判员  谭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