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兰福魁、兰福君、梁莉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兰福魁,兰福君,梁莉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2023号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阿荣旗。法定代表人乔兆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德伟,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兰福魁,男,成年,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阿荣旗。被告兰福君,男,汉族,成年,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梁莉莉,女,汉族,成年,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兰福魁、兰福君、梁莉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被告兰福魁已给付欠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