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与孙斌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孙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614号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696号,实际经营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辰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海,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红光农垦社区B区二委一组6号,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告孙斌,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斌保险纠纷一案中,被告孙斌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孙斌住在道里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绥化,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在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孙斌的住所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对以上情况均知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晨人民陪审员 张慧杰人民陪审员 潘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