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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胜帮、黄美兰等与文显爱、文小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黄胜帮。原告黄美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蒋邦伟,桂林市诚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显爱。被告文小端,约40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胜帮、黄美兰与被告文显爱、文小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胜帮、黄美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菲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克政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