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刑监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龙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逃离部队、伪造国家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529号罪犯龙斐,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兰州军区新疆军事法院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2002)军兰新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斐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逃离部队、伪造国家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8日作出(2005)新刑一减字第7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乌中刑减(假)字第287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六个月;新疆维乌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乌中刑减(假)字第1819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天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陇刑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41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斐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要求自己,表现突出。在“三课”学习中,各科成绩优异。该犯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认真,积极肯干,能够保质保量努完成改生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统考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97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张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