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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大王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大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大王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