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民初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704号原告:夏某某,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庆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