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贵州鑫天呈运输有限公司诉周瑜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鑫天呈运输有限公司,周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458号原告贵州鑫天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龙坑镇黔北国际汽车博览中心。组织机构代码:30888740-2。法定代表人王善超,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生,公司员工。被告周瑜,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石门镇半边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委托代理人张相恒,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住重庆市江津市石门镇白坪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7********。原告贵州鑫天呈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鑫天呈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天呈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鑫天呈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贵州鑫天呈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明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