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溪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与南溪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南溪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溪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负责人罗景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该支行客户部客户经理。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南溪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宗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桔荧,特别代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与南溪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立民初调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溪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南溪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间,该房屋由南溪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查封的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执行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