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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80申请执行人王某等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辽宁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080号案外人桂某某,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凤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等1207人)。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肇崇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美玲,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国洪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等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桂某某对我院查封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桂某某称,案外人已于2013年12月25日与辽宁某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3年12月25日对此车库办理了入住手续。现该车库由案外人桂某某占有使用。故对法院查封行为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本院查明,因工程承包欠款,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四合院13栋*号车库(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21乙*号*门车库)顶账给赫某某。2011年6月7日,赫某某与桂某某签订顶账协议书,约定赫某某将该车库以175006元的价格顶账给桂某某。2013年12月23日,辽宁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赫某某结算了部分工程款,允许赫某某与桂某某到辽宁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更名手续,将顶账人更名为桂某某。2013年12月25日,案外人桂某某办理了车库的入住手续,并交纳了物业费、电费、采暖费,该车库现由案外人桂某某实际占有。再查明,2014年1月6日,我院作出(2013)沈铁西执字第****裁定书,查封了初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21乙31号*门车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案外人因顶账合同取得本案的车库,并在我院查封前实际占有、使用,在合理期限内因法院查封未能及时办理房屋备案手续,没有过错。因此,案外人桂某某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21乙*号*门车库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审判长  王延东审判员  战维家审判员  葛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