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志明与王朝金、程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明,王朝金,程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097号原告:杨志明。委托代理人:李菊英。被告:王朝金。被告:程容英。原告杨志明诉被告王朝金、程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志明于2015年9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朝金、程容英归还原告借款600000元、支付利息1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菊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朝金、程容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被告王朝金向原告杨志明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2015年2月21日,被告王朝金向原告杨志明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其中2013年11月6日的300000元借款,被告王朝金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6日。2015年5月6日,被告王朝金归还原告杨志明借款本金200000元,2015年5月30日,被告王朝金归还原告杨志明借款本金300000元,2015年6月11日,被告王朝金归还原告杨志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共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余款经原告杨志明催讨,被告王朝金未及时归还,故原告杨志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王朝金、程容英于1985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王朝金共向原告杨志明借款13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陈述为凭,系属真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及经原告催讨,被告王朝金未及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被告王朝金归还共700000元款项,原告杨志明主张系其归还的借款本金,本院认为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自行处分其权利,对该主张予以认可,被告王朝金尚欠原告杨志明借款本金600000元。经计算,截止2015年9月14日,被告王朝金共应支付原告杨志明利息108200元(计算方式附后)。该借款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杨志明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朝金、程容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朝金、程容英归还原告杨志明借款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朝金、程容英支付原告杨志明借款利息108200元(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朝金、程容英支付原告杨志明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杨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5450元,由原告杨志明负担9元,被告王朝金、程容英负担54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附利息计算方式:一、借款(约定月利率15‰):1、2013年11月6日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6日。2、2015年2月21日借款1000000元。二、还款:1、2015年5月6日,还款200000元。2、2015年5月30日,还款300000元。3、2015年6月11日,还款200000元。计算如下:1、3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9月14日,为46050元。2、10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2月22日至2015年9月14日,为100000元。3、2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9月14日,为12800元。4、3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9月14日,为15750元。5、2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9月14日,为9300元。利息为:46050+100000-12800-15750-9300=”108”200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