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信英与赵勤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信英,赵勤国,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张信英,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兵(系原告张信英之子),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鸿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告赵勤国,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深圳华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白魁耀,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信英诉被告赵勤国、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信英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信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信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张信英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钰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