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甲申请执行孔某某、孔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孔某某(又名孔曾用),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孔某甲,男,汉族,住沈丘县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刘某甲申请执行孔某某、孔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刘某甲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孔某某、孔某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执字第00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天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