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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3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汪滚诉曹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288号原告:汪滚,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邹可雨,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云霞,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汪滚诉被告曹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云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滚诉称:被告丈夫方正玉与原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10月4日,方正玉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给原告。2015年5月9日,方正玉因病逝世,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曹云霞一直拖欠不还。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汪滚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欠款事实。3、结婚登记申请表一份,证明曹云霞和方正玉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曹云霞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滚提交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曹云霞与方正玉于2001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4日,方正玉向汪滚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汪滚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借款人:方正玉2014.10.4日”。2015年5月方正玉逝世。本院认为:原告与方正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借款发生在方正玉和曹云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曹云霞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滚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