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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汪泳,倪顺跃,王远生,余美娟,许全安,孙红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27-1号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丙丙,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于洪康,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西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泳。被告: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丹扬。被告:汪泳。被告:倪顺跃。被告:王远生。被告:余美娟。被告:许全安。被告:孙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汪泳、倪顺跃、王远生、余美娟、许全安、孙红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81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