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陆云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云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26号罪犯陆云亮,男,1989年03月02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浙江省温州市,现在于田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01月26日以(2010)台温刑初字第71号判决认定陆云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未履行。刑期自2009年06月11日起至2018年06月10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罪犯陆云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陆云亮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陆云亮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陆云亮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分别于2012年7月、2014年1月、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5年4月、2015年6月获得季度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陆云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云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李京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