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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法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某与曲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曲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某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尖商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成伟审判员  董志新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