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城法执字第8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与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837-1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云浮市区大塱*号。法定代表人:江汝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灿文、陈小川,是云浮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高明区。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粤云交罚(2015)1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明之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开设的帐户(帐号:800200000036******)存款人民币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