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大民初字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孙国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大民初字152号原告王艳,女,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孙国忠,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诉被告孙国忠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宏艳人民陪审员 徐 义人民陪审员 王志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