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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大民初字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孙国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大民初字152号原告王艳,女,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孙国忠,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诉被告孙国忠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宏艳人民陪审员  徐 义人民陪审员  王志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