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裕兴与朱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裕兴,朱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杨裕兴。被执行人朱津。申请执行人杨裕兴与被执行人朱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津给付申请人杨裕兴45000元;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225元及执行费5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津的银行存款468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朱津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4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