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正祥、杨文兰与周正友、贾仁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正祥,无业。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兰,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正友,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仁英,女,1948年4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48********,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周正祥、杨文兰因与被申请人周正友、贾仁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正祥、杨文兰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言语冲突发生互殴事件,申请人周正祥从2013年1月31日受伤一直在盱眙县人民医院治疗从未间断,原审法院却将医疗费分为两部分并对其中大部分不予认可,如果没有此次伤害就不会引起后来并发症状况。2、原审判决对责任认定不当,双方互殴都有一定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承担70%责任没有依据。3、原审判决对杨文兰第一次住院费用没有处理不当,应一起处理而不是另案处理。综上,请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18719.60元。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正祥2014年1月31日入住盱眙县人民医院眼科,诊断:左眼挫伤、左眼结膜下出血、脑震荡,于同年2月2日出院,同日周正祥又入住盱眙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于同月18日出院,诊断:后循环缺血、脑梗塞。周正祥后循环缺血、脑梗塞系其自身的原发性疾病,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侵权行为有关联性,故原审对该部分医疗费用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审对责任分担比例不当的理由,经查,双方斗殴发生于2014年农历大年初一,再审申请人因之前土地纠纷已经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下,春节期间再次到被申请人家引起冲突斗殴,原审综合考虑发生纠纷时间、地点、起因、结果等因素划分主次责任并无不当。对杨文兰第一次医疗费,即在盱眙县仇集卫生院住院治疗费用,因申请人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害是由被申请人侵权所致,原审暂不支持并告知其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周正祥、杨文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正祥、杨文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姜国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