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诉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袁彩玲与刘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彩玲,刘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诉保字第0181号申请人袁彩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公奇,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耕。申请人袁彩玲与被申请人刘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扣押登记在刘耕名下的苏N×××××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案外人蔡宏文自愿交纳现金1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刘耕名下的苏N×××××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扣押期间不得对扣押财产进行转让、赠予、毁损等处分行为,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研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