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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金柱与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十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柱,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十处,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艳民,岳小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728号原告王金柱,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新会,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十处,注册号110113006169071,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32。负责人闫立新,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娜。委托代理人王来友,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9号34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林,经理。被告王艳民,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丽霞,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小三,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柱与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十处、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艳民、岳小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柱以起诉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柱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元,由原告王金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