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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优尼泰克斯安全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无锡帕克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优尼泰克斯安全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无锡帕克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770号原告优尼泰克斯安全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南浜路531号。法定代表人LloydMarcoFancoRepett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红云,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帕克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湘江路2号227室(宝龙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缪玉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优尼泰克斯安全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泰克斯公司)与被告无锡帕克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优尼泰克斯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优尼泰克斯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尼泰克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2482元、财产保全费1741元,合计4223元(此款已由优尼泰克斯公司预交),由优尼泰克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娄丛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