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申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俊故意伤害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渝五中法刑申字第00025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依法改判。关于你提出原审法院未依法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本案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应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经查,你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害人持台球杆击打你,你避开后持台球杆击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头面部撞击墙面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不属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且有自首情节,不可能判处死刑,不属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而原审已告知你享有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依法保障了你的辩护权,未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的申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经查,你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持台球杆击打你,你避开后持台球杆击打被害人头、面、颈部,致被害人撞击墙面后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系因琐事发生的纠纷,不属不法侵害,而你在避开对方击打后持械击打被害人致其头面部撞击墙面死亡,该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不具有正当性。本案通过庭审,综合全案各种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你无期徒刑,并无不当。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