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陆杰斌与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杰斌,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陆杰斌。被告: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杰斌诉被告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杰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杰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即1294元由原告陆杰斌负担。审 判 长 黄旭坚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代理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红玉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