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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陆杰斌与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杰斌,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陆杰斌。被告: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杰斌诉被告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杰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杰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即1294元由原告陆杰斌负担。审 判 长  黄旭坚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代理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红玉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