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楚天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楚天歌舞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17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温建良、朱宇文,均为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楚天歌舞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龙。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28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楚天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3250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俊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