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姚宏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766号原告姚宏伟。委托代理人张明,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青云,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宏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98元,由原告姚宏伟负担。审 判 长 韩庆林审 判 员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周旭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