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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吴艳国与王宝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国,王宝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吴艳国,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宝君,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国与被告王宝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国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艳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艳国负担。审 判 长  梁 猛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