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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鑫瑞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鑫瑞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十堰鑫瑞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徐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飞、罗家旭,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接受、放弃执行标的,接受执行款、物。被告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喻斌。委托代理人周荣进,系该公司行政总监,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鑫瑞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诉被告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角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鑫瑞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三角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鑫瑞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十堰鑫瑞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