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1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郑丽敏与丁家庆、宝达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敏,丁家庆,宝达鞋业有限公司,丁明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1684-1号原告郑丽敏,女,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丁家庆,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宝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丁明世,总经理。被告丁明世,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敏与被告丁家庆、宝达鞋业有限公司、丁明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明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丁明世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明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敏撤回对被告丁明世的起诉。审 判 长 郑辉明审 判 员 史赠莹人民陪审员 江军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清波速 录 员 XX鑫民事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