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邱文彬、广西大鹏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邱文彬,广西大鹏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77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1—6层商业裙楼。负责人:徐忠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良峰,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潘羽,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邱文彬。被告:广西大鹏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开区盘岭路6号金凯苑b2栋10—2号房一层。法定代表人:肖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莉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婷婷,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邱文彬、广西大鹏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广西大鹏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撤回对被告广西大鹏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蒙丽嫦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农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