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8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阳市铁西区建州赫装饰商行与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8488号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建州赫装饰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负责人梁爱华,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职务不详。被告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建州赫装饰商行诉被告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宇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