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72号原告彭某甲,男,汉族,高州市人,农民,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1110。被告黎某,女,汉族,高州市人,农民,现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6425。原告彭某甲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分别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彭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丙。2009年3月份被告因患有××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被告离家出走,我曾于2012年4月10日提起诉讼,2012年8月6日判决不准离婚。自判决不准离婚后,依然没有被告的音讯,我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的两个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负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欲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一男。3、(2012)高法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曾提起过离婚诉讼。4、高州市谢鸡镇茂坡村委会证明。欲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没有音讯。被告黎某不到庭,不作答辩,也不提交任何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甲与被告黎某于1999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彭某乙(现读初中一年级)、××××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丙(现读小学四年级),两个孩子均由原告父母照顾。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另查明:被告黎某婚后于2001年农历三月十五日(原告家乡年例日)第一次离家出走,当日晚上找到被告。2008年被告曾在中山市离开工厂,后在高州市马贵镇找到。2009年农历二月二十九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被告离家出走是因为患有××。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然是经人介绍,婚后已生育两个孩子,并且婚后并无其他争吵,但是,因为被告离家出走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主动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和抚养费,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的抚养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的规定,原告应抚养子女至十八周岁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甲与被告黎某离婚。二、原告彭某甲与被告黎某婚生女儿彭某乙、儿子彭某丙由原告彭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抚养费负担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练 庆 湖审判员 黄陈方兴审判员 张 斌 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