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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卜华与王成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华,王成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00号原告:卜华。被告:王成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华诉被告王成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华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卜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