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4137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濮承君,江苏容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1878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尹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