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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4137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濮承君,江苏容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1878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尹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