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民三终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法平与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法平,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淄民三终字第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法平,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淄博新玛特安保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玉洁,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文丽,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法平因与被上诉人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法平,被上诉人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文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月,丁法平入职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用工劳动协议》,未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2月15日,丁法平离职。2015年1月9日,丁法平向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公休日加班费1720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700.00元、经济补偿金6000.00元、双倍工资16500.00元。仲裁庭审中,丁法平放弃了二倍工资16500.00元的仲裁请求。该委作出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17-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丁法平的仲裁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丁法平主张2011年6月24日入职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加班费,但其提供的考勤表不足以证明主张,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不予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仅认定丁法平于2012年1月入职。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丁法平无故不到单位上班、工资为1400.00元/月,既未提交由其掌握的工资表等相关证据,又存在未为丁法平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加之丁法平主张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的工资为1500.00元/月、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为1600.00元/月,故丁法平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应予支持,但其数额依法计算应为3875.00元(1550.00元/月×2.5个月)。丁法平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对此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丁法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75.00元;二、驳回丁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丁法平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除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丁法平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在2011年6月24日至2014年2月28日工作期间全年无公休,法定节假日无休息(上12小时,休24小时),2014年3月1日起每月休2天,被上诉人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有部分交接班记录为证。2、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应为6000.00元(1500.00×4),并应支付诉讼期间的误工费2000.00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一审卷宗及二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范围。上诉人丁法平在入职被上诉人淄博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即清楚自己从事保安工作,保安工作的性质就是从事值班任务,在此期间可以休息,因此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丁法平月平均工资为1550.00元,一审据此计算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认定丁法平自2012年1月入职,亦无不当。丁法平主张诉讼期间的误工费,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丁法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绛帼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代理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