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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贾爽与李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爽,李子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406号原告贾爽。被告李子超。原告贾爽诉被告李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子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4日被告李子超向原告借款3500元整,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2015年1月17日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18日已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借据一份。主要内容是:“今借贾爽现金叁仟伍佰元整。2015年1月17日前还”借人李子超,2015年1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子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出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被告李子超向原告贾爽借款3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是:“今借贾爽现金叁仟伍佰元整。2015年1月17日前还”借人李子超,2015年1月14日。”后原告讨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借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构成对原告的违约。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爽借款本金三千五百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18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子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