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798号原告孙某某,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骆某某,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景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