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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沈某、施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04号原告:李某甲,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某乙,女,200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怀远一中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森,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男,194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施某,女,194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秀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沈某、施某继承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4日,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对被告沈某、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3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源:百度“”